凯诺律师: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多久会失效?确认此文件违法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2019-01-03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相信大家都对土地征收有一定的了解,而想要征地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即征地批复才可实施。今天,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分析一下这两个问题:
1)征地批复下达后,有效期为多长?
2)确认征地批复违法时,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首先,我们来一起看看征地批复究竟有什么特点?
1、行文具有被动性
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内容具有针对性
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效用的权威性
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态度的明确性
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
其次,再来看看征地批复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经典案例:
村民王四虎在某市东乡区上岗村有一处宅基地,在2005年2月份,经过某省政府的批准,依据《关于某市2005年度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连同王四虎宅基地在内的上岗村9.8789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
2008年3月2日,某市东乡区国土资源局向该市东乡区政府提出关于注销上岗村第一批宅基地登记的请示。同日该市东乡区政府作出“某东政(2008)98号”文件批复,同意注销上岗村王四虎在内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同日该市东乡区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注销了王四虎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对于此行政行为,王四虎等农民却有着自己的看法,原来自打2005年政府征地以后,自己还在所谓被征的宅基地生活,政府也没有给他们任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他们认为都经过了三年之久才下了这么一个文件,明显视征地行为为儿戏,因此他们不认可政府注销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行政行为。那么,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应为多长?
具体解答:
本案中,政府征地以后,连续三年对该地进行闲置,且没有实施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而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所以本案中的征地批复文件早已失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最后,确认征地批复违法时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1、当事人财产受征地拆迁项目而产生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2、《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当事人行为与行政行为均违法,即存在混合过错时,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过错大小判断,但这不影响违法行政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3、至于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则应当是拆除机关即市行政执法局。一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执法局具有法定职责,符合赔偿义务机关特征。二是其实施了具体的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并直接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综合整理自网络。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