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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武都区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2026-03-18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为规范武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界限

  西起两水镇泥湾沟,东至汉王镇佛堂沟,南北至两山边坡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单位

  1.征收人: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陇南市武都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四、征收的程序步骤

  (一)前期工作的程序步骤

  第一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宣传房屋征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步: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区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房屋征收办和综合执法等单位人员组成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小组,根据《陇南市武都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分户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或其他构筑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

  第三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采取召开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四步:区政府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征收阶段的程序步骤

  第一步: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第二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由被征收人在甘肃省住建厅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5日内协商选定,无法达成一致选定意见的,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确定;被征收人拒不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可在区纪委(监委)、公证机构等部门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共同监督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抽签方式进行选定。

  第三步: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将分户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步:以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手续。

  第六步: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具备居住条件后,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被征收人回迁。

  五、房屋价值评估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安装修现状进行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如柴火房、简易房屋(包含层高低于2.2米的地下室)、简易厕所及大门、围墙等,按地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六、征收补偿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给予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房屋评估结果,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一次性货币补偿。

  (3)搬迁补偿:按照认定的面积,对住宅和非住宅均按35元/㎡的标准补偿一次。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正在经营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性房屋,若房屋被征收人同时属于实际经营者的,参照产权调换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若房屋被征收人与实际经营者分离的,补偿标准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及实际经营者三方在上述补偿范围内协商榷定。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办法补偿安置:

  1.被征收商品单元楼房的产权调换办法

  (1)被征收的住宅:按建筑面积置换新建住宅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2)被征收的商业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置换新建商业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门面置换门面、铺面置换铺面);

  (3)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结果,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

  2.被征收个人自建房的产权调换办法

  (1)被征收的住宅:

  ①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整栋建筑的住宅部分,按建筑面积上浮20%置换新建住宅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②房屋总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整栋建筑的住宅部分,按建筑面积置换新建住宅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③房屋总层数为四层以上的(含四层):整栋建筑的住宅部分,按建筑面积置换新建住宅安置房的建筑面积;

  ④被认定为超违建建筑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的商业面积:对个人自建房的所有合法商业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置换新建商业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门面置换门面、铺面置换铺面)。

  (3)院落空地:按照武都旧城区国有土地市场价,经评估后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

  (4)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结果,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

  3.回迁安置办法

  (1)住宅回迁安置办法:

  ①按照“先签先选、面积相当、就近套档”的安置原则选定户型,超出的面积按新建安置住宅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并补缴价款;不足的面积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结算后,退还被征收人。

  ②按照“先签先选、面积相当、就近套档”的安置原则安置后,剩余面积超过安置户型33%以上的(含33%),可再选择一套房屋,按新建安置住宅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并补缴价款;剩余面积在安置户型33%以下的,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结算后,退还被征收人。

  (2)商业房屋的回迁安置办法:

  按照“就地就近、面积相当”的原则安置,超出的面积按新建安置商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并补缴价款,不足的面积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结算后,退还被征收人。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对住宅和非住宅均按35元/㎡的标准补偿两次。

  (2)临时安置的补偿:住宅按10—16元/㎡·月的标准补偿;临街一楼商业门面按40—120元/㎡·月的标准补偿;二楼及以上楼层的商业铺面按20—60元/㎡·月的标准补偿。一次性发放12个月,每年度发放一次,36个月逾期后,按实际时间补发(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由征收部门结合不同地段实际情况,在以上范围内具体确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临时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对巷道、临时通道内的临时铺面一律不予补偿。

  在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建成符合使用条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住户接收房屋,终止临时安置的补偿;使用周转性用房的也终止使用。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正在经营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性房屋,若房屋被征收人同时属于实际经营者的,参照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若房屋被征收人与实际经营者分离的,补偿标准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及实际经营者三方在上述补偿范围内协商榷定;巷道、临时通道内的临时铺面一律不予补偿。

  6.其它补助费

  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①空调:500元/台;

  ②热水器(含太阳能、电、燃气等类型):500元/台;

  7.其它设施

  征收范围内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限期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费用自理,不予补偿。

  市直、区直单位办公用房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的临时铺面,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补助办法

  对征收范围内的特殊群体,按照《陇南市武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特殊群体补助办法(暂行)》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二)奖励办法

  1.对于被征收的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期限内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价值)评估价值30%的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在征收期限内,商品楼整单元联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一户奖励1万元;个人自建住房以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计户单位,联合6户以上同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一户奖励1万元。

  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安置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协议签订时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九、产权争议解决

  1.被征收人产权已进行抵押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同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产权不清有争议、或暂时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按照“先征收、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办理,不停止征收工作的进行。征收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计户依据以产权证书为准,一证一户。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2.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并承担办理注销手续的费用。

  3.在收到被征收人移交资料时完善相应移交手续。

  4.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对被征收房屋开展调查、认定处理以及价值评估等工作,如实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等资料。

  2.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证件丢失的由被征收人登报声明。

  3.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委托人持被征收人委托函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有关手续。

  4.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房手续,交房前应办理完结水、电、气、暖、网络、电视、电话等设施的报停和费用结算。

  5.被征收人移交的房屋,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等设施。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拆除。

  十二、其他责任

  1.区纪委(监委)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监察,对工作的程序步骤要重点监督、全程跟踪,对房屋征收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纪依规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在维护个人利益时应遵纪守法,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过激行为阻碍依法征收工作,对造谣煽动、组织串联、聚众闹事的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评估工作,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有重大评估差错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2.本办法由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武都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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