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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细则

2026-03-11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监利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和条件,遵循依法、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历史文化和文物、古树名木范围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为依据。所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协议、不动产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等为依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实施本市土地征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由市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的土地征收业务、受理征地申请、拟订征地公告、审核材料并组卷报批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拆迁地上附着物及交付土地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好本村(社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安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政法委、公安、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稿,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所涉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采取现场公告和网络公告方式发布。

  (一)现场公告。现场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管理区)、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示栏或者办公地点张贴公告。没有公示栏或办公场所的,应在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发布现场公告时和公告期满时,应当对公告张贴情况留存远景和近景影像资料。其中,远景照片应记录张贴公告栏的全景及明显标识物;近景照片应清晰记录张贴的公告内容。

  公告期届满后,所涉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对公告内容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确认。

  (二)网络公告。在发布现场公告的同时,应在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网站上发布网络公告,并对网络公告以截图、打印等方式予以存档备查。

  第七条  在开展征地工作过程中,对可能存在争议或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风险点,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证据材料应记录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信息。

  第八条  规定由被征地权利人签字确认的表格、协议等,必须由其本人亲笔签字,严禁擅自代签字。因外出务工等客观原因本人无法签字的,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字。异地远程委托应留存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叠加本人身份证的照片,或委托人手持授权委托书的正面照片,以及可以证明委托人真实意愿表达的电话、网络沟通记录等。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节  征收土地申请阶段

  第九条  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申请征地单位应根据项目用地需要,组织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等进行现场选址和指界,并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勘界测量,确定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界址等内容。

  第十条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在申请征地之前,申请征地单位应持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并取得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湖北省产业用地目录和用地标准》等用途管制政策与供地政策;是否涉及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资源、占用林地等情况,并取得相关批文。

  第十一条  提出征地申请。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拟按单独选址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备案、核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依据文件)批文、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勘测定界成果等材料,向市政府提出征地申请文件。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拟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申请征地单位持项目建设(投资)方案或土地收储(开发)方案、规划选址意见、勘测定界成果等材料,向市政府提出征地申请文件。其中,政府收储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园区项目用地由监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乡镇(管理区)发展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提出申请;其他项目用地由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受理征地申请。市政府同意受理征地申请后,交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其中,商服、住宅、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应按批次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再启动征地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立项、成片开发方案、压覆矿产资源、占用林地等批文正在办理中,但因项目建设需要提前启动征地前期工作的,申请征地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容缺受理,但在发布征地安置补偿公告之前应补齐相关材料。

  第二节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阶段

  第十三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征地申请后,应按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提请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函告申请征地单位和所涉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暂停办理户籍迁入,对违反规定迁入的人口不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其它安置措施。

  第十四条  安排部署征地工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市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或申请征地单位应及时召集所涉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征地前期工作。所涉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村组,成立征地工作专班,召开被征地村组和群众会议,宣传征地和安置补偿政策,安排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如实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填写土地现状调查表。其中,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应以实地测量为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以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为依据。没有权属依据或权属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确定。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土地现状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因客观原因本人不能签字确认的,可以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授权委托他人签字确认。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签字确认的,应当书面下达敦促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通知书。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核实情况,经核实异议不成立或书面敦促后仍不配合签字确认的,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保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状资料。

  第十六条  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按照《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执行,应当如实查清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员、户籍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等,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经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后,村(居)民委员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五天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组织市公安、财政等部门在所涉乡镇(管理区)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审,核定参保对象并填写《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第十七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征地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或者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作出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作出分析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可以采取现场座谈、随机访谈、书面问卷等方式充分听取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申请征地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监政法发〔2023〕1号)的规定,组织评审并向市委政法委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其中: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现行《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测算,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监利市市域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房屋等需要评估的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组织测算,报市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并审核确定。

  第三节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阶段

  第十九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请市政府批准并发布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得早于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公告回函中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并提出听证申请,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根据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发布公告。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或权属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相应的补偿金额等情况。已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为方便群众,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可以组织工作专班,入户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书面发出敦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通知书。经书面告知后仍拒不办理的,相关情况按照公告的安置补偿标准,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拟征收土地所涉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分别签订。

  权利主体属单位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农户或个人的,由其户主或本人签字、按手印。因客观原因本人不能亲笔签订的,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其它证据材料应与协议一并存档备查。

  对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在申请组卷报批的公函中如实说明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做好风险化解工作。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依据补偿登记结果,按照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订的示范文本,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三条  落实征地补偿及报批资金。在组卷报批之前,申请征地单位应当落实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及征地报批费用,并分类足额预存到市财政局指定账户,预存资金凭证作为组卷报批的材料。其中: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属市政府投资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请求拨款文件,经分管财政的市领导签批后,由市财政拨付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专户。属申请征地单位投资的,由申请征地单位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缴款通知,缴款到市非税中心预存资金账户。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属市政府投资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请求拨款文件,经分管财政的市领导签批后,由市财政局拨款到市社会保障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属申请单位投资的,由申请征地单位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款通知,缴款到市社会保障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

  (三)征地报批费用。属市政府投资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请求拨款文件,经分管财政的市领导签批后,由市财政拨付到耕地开垦费专户。属申请单位投资的,由申请征地单位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的缴款通知,缴款到市非税中心预存资金账户。需上缴省级财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缴款。

  第二十四条  组卷上报审批。申请征地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提出组卷报批申请并提交组卷材料,包括土地现状调查表及结果确认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表及批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偿登记表、预存资金票据等。拟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按相关规定组织材料一并组卷报批。

  报批材料齐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十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发文当日)内完成审核、组卷和电子报件等工作,并代拟市政府征地请示文件。组卷完成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节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阶段

  第二十五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上级征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请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函告申请征地单位和所涉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交付土地时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及金额、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交付土地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取得上级征地批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征地补偿登记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和市财政拨付征地补偿预存资金的情况,从征地补偿专户拨付征地补偿资金到乡镇(管理区)财政指定账户。

  根据征地工作实际情况,需要提前预付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按程序拨付预存的补偿资金。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外的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会同市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另行申请市政府解决。

  第二十八条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其他安置措施。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规定的分配办法依法依规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用,并将收支情况和分配方案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布,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备案后实施。各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付被征收土地。已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或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存征地补偿费用,且相关部门按照约定履行安置义务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限期交付土地的通知。经催告后仍拒不交付土地,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完成征收土地相关手续并提前交付土地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注销(变更)被征收物权证书。已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或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存公证征地补偿费用,且相关部门按照约定履行安置义务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有关物权注销(变更)登记,包括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物权凭证。

  未在约定或者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他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征地工作部署,加强配合,优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切实提高征地工作效率。

  (一)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同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并在预公告发布后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分管土地的市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土地征收所涉部门审核工作实行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其中:

  自收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地补偿费审核并出具意见。

  自收到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后,市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上附着物补偿审核并出具意见。

  自收到被征地养老保险调查结果后,市公安、财政部门在所涉乡镇(管理区)的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初审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意见。

  自收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申请后,市委政法委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并出具意见。

  自收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意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被征地养老保险调查结果和有关部门审定的补偿资金测算结果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自收到分管财政的市领导签批的征地请求拨款文件后,市财政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征地报批涉及的成片开发方案、规划调整方案、耕地踏勘论证、节约集约用地论证等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实施补偿安置和拆迁交地等工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十二条  加强征地资金监管。征地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征地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会计资料,实行银行转账支付,确保征地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未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22日

  来源:荆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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