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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管理办法

2025-05-08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冈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冈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来源:凤冈县人民政府网站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设,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凤冈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房屋、土地、林木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发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并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的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在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并按时写出答复意见、答辩状,签收、送达法律文书,按时出庭积极应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法律事务,并对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管、民政、教体、审计、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应积极参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实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其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县城规划区内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征收和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依法补偿、统一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测绘、评估机构选定等事项。

征收公告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拟草,经县司法局审查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时间为房屋征收时间。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认定或法院判决为违法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足额赔偿。

第六条 征收决定发布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拟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户数)达到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房屋的风险评估方案。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当增加补偿的费用,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的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相关程序选定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第三章  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确认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认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证》认定,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载的用途为准。有合法用地及规划手续的,按照审批手续认定。对没有审批手续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现状确认。实际用于生活起居,达到居住条件且层高达2.2米以上,同时具备四面独立墙体的自建房,可认定为主体房屋。达到生活起居条件,并用于生活起居,且具备四面独立墙体的圈改住或棚改住,可认定为主体房屋。

砖混结构房屋主体上,因黔北民居改造而产生的屋顶认定:砖混结构的房屋因规划需要而改建的砖木坡屋顶,符合并达到人居生活条件的,按砖木结构参照测绘规范认定。砖混结构房屋在楼顶修建砖木结构的房屋,符合并达到人居生活条件的,按砖木结构参照测绘规范认定。楼顶混合结构以砖体墙身、彩钢及其他材质房顶,符合人居生活条件且水电、网络、灯具、吊顶、内装完善、层高达到上述要求的,按砖木结构参照测绘规范认定,其楼下按砖混结构认定。

营业房,临街临巷及公路沿线,建设时按门面的功能和结构建设的独立主体,且相通相连的主体房屋可认定为营业房,相通相连的部分进深最长不得超过15米。其他营业房,设计时按照商业功能和结构建设的独立主体,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和实质经营两年以上。

一楼楼梯间:根据该房屋功能予以分摊。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

1.测绘机构的选定。测绘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及村民委员会共同在具备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2.测绘标准的执行。执行当前国家测绘标准及房屋计算标准。

3.被征收房屋面积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面积为准,其余被征收房屋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层高为1.2米(含1.2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二分之一面积,不足1.2米的部分按简易房确认。

(三)被征收房屋的其它规定

1.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单位提出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1)产权不清、户籍不明或在房屋征收公告的规定期限内房屋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征收代管、托管房屋的。

2.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所有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的,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由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所有权人)负责。

3.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被征收人与贷款银行或司法查封单位协商一致,或由被征收人承诺征收资产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被征收人承担,完善相关手续后实施征收。


第四章  房屋价格评估

第十一条 房屋在征收补偿中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从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选择成功,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名单及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5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代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请公证机关对抽签、摇号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选定结果委托评估机构,并签订房屋委托评估协议。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实施价格评估,评估结果用于还房面积超差互补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时点,为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在房屋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征收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保全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要选派2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拍摄评估对象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被征收人应当配合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履行房屋委托评估协议的,由被征收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所在村(社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疑问的,估价师可根据情况解释说明。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依法出具正式报告,分别送达给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最终评估意见。


第五章  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

1.住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市场评估价计算或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套算一次性货币补偿,在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支付。同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的,对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分级给予货币补偿奖励,房屋主体面积在100㎡内的部分按照30%奖励,房屋主体面积在100—300㎡内的部分按照20%奖励,房屋主体面积在300㎡及以上的部分按照10%奖励。

2.营业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市场评估价计算或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套算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差价互补”和就近原则进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面积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且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照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后,给予一定比例的安置还房面积奖励。

1.住房。

具体奖励为:对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分级给予安置还房面积奖励,房屋主体面积在200㎡内的部分按照40%奖励,房屋主体面积在200—400㎡内的部分按照30%奖励,房屋主体面积在400—600㎡内的部分按照20%奖励,房屋主体面积在600㎡及以上的部分按照10%奖励。被认定为圈改住或棚改住的合法主体房屋不给予面积奖励。房屋主体面积和奖励面积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部分可以选择1:1货币补偿。

2.营业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且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营业房(含门面)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

(三)还房补差

1.住房:以户为单位,实际住房还房面积大于应还房面积(含奖励面积)在20㎡(含20㎡)以内的部分,可按照征收价的50%购买,超过20㎡的按照征收的评估价补差。小于征收面积的按照征收评估价补偿。

2.营业房:在产权调换中,还房超面积在5㎡内(含5㎡)的部分可按照市场价的80%购买,超面积在5㎡以上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还房面积小于征收面积的,按照征收评估价补偿。异地还房的按照评估价实行等价值补差。

(四)结构成新补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互不补差;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照100元/㎡补差;为木瓦结构的,被征收人按照200元/㎡补差。

(五)安置房源的确定。产权调换安置房为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开企业商品房或国有资产房源;对选择在改善型住房安置的,实行等价值补差。还房户型和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核定的为准。

(六)过渡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合理设置过渡期限。修建高层建筑周转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修建多层建筑周转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周转过渡期自签订协议并搬迁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费标准和时限在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逾期超过24个月后的,属于征收单位原因,安置还房未能建设或不能提供产权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重新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原征收时的评估价进行货币化安置,不退还已应领取的临时过渡费。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按《凤冈县县城规划区构筑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凤冈县县城规划区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室内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在签订协议后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条  临时建筑物的补偿。参照简易结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征收与补偿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标准予以征收。

(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采取评估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属

于国有划拨的土地参照建设用地补差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应政策法规收回。

(三)征地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林木、坟墓等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林木补偿(详见附件3、4、5)。

1.对古大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3.果园、茶园、桑园、苗圃按照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4.征收经济林木,被征收人选择自行搬迁的,只补偿搬迁费用。搬迁费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对被征收的林木,除按照协议进行搬迁的外,一律收归征收实施单位登记处置。

(二)坟墓搬迁补偿(详见附件1)。除无主坟外,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搬迁一座坟墓另外奖励50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其它补偿。

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经营性门面房、生产加工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的地段、等级、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一)补偿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以项目为单位,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二)补偿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停产停业时间以月为单位据实测算,一次性计发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职工失业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10元/㎡、门面房(含办公用房、库房、生产厂房)2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四)电话(宽带)、电视、单列水表、单列电表等设施的迁移按《凤冈县县城规划区房屋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鱼塘补偿。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且按约定时限搬运水产品的,在征收时给予鱼塘构筑物补偿及水产品搬运补助。具体根据鱼塘现状通过第三方评估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拟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

(二)被相关执法部门正在立案调查期间或已裁定为违法建筑、已下达没收决定的;

(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擅自栽种的花卉苗木;

(四)征收公告发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鱼塘、水池等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其它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不按时搬迁,影响施工致使不能按时交付的,其延长过渡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短期内又无法解决的,依法实行证据保全,由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补偿款专户提存并依法拆除,待产权明确后支付其补偿安置费用。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征收奖励政策。


第六章  补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房屋面积小于45㎡,征收后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对符合住房保障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且可以不参加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启动实施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房屋征收项目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补偿款的;

(三)选择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 

(四)篡改、伪造、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房屋征收相关资料数据和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失职、渎职或决策失误引起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事件矛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骗取征收补偿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类中介服务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省、市对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重点项目工程的房屋征收补偿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照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市对房屋征收补偿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办证登记和相关税费的缴纳。

产权调换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办理,涉及的税费除国家有政策规定减免的外,其余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冈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发〔2018〕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凤冈县县城规划区内构筑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凤冈县县城规划区房屋装饰装修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3.凤冈县县城规划区经济林木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凤冈县县城规划区零星林木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5.凤冈县县城规划区绿化苗木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

凤冈县县城规划区内构筑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项目(材质、规格)

计算单位

补偿单价

备注

坟墓

大理石包边坟

元/座

8000


有碑细石坟

元/座

6500


有碑毛石坟

元/座

5500


其他坟

元/座

4000


无主坟

元/座

2000


畜圈、厕所、煤房

砖混架构

元/㎡

550


砖木结构

元/㎡

450


木结构

元/㎡

300


土木结构

元/㎡

250


附属物

简易房

元/㎡

650


简易棚

元/㎡

200


烤烟烘房

元/㎡

300

土坯

550

砖混

活动板房

元/㎡

280


钢架大棚

楼顶搭建

元/㎡

110


地面搭建

元/㎡

180


水泥电杆

10米及以上

/

1,000


10米以下

500


围墙

实心砖围墙

/m3

250


实心砖围墙(水泥清光)

270


浆砌石围墙

200


浆砌石围墙(水泥清光)

220


空心砖围墙

210


空心砖围墙(水泥清光)

230


片石干砌

150


简易围墙

100


堡坎

混凝土堡坎

/m3

270


浆砌石堡坎

200


干砌石堡坎

150


院坝

混凝土院坝(含青石晒坝)

/m2

45


简易水泥地坪

30


土质地坪

10


混凝土
水窖、粪池、水池

6立方米以下

/m3

800


6-10立方米

1,000


10立方米以上超出10立方米的部分按100元/立方米计算


砖石浆砌
水窖、粪池、水池

3立方米以下

/m3

300


3-6立方米

350


6-10立方米

450

含6立方米

10立方米以上超出10立方米的部分按85元/立方米计算


土质
水窖、粪池、水池

3立方米以下

/m3

100


3-6立方米

150


6-10立方米

200

含6立方米

10立方米以上超出10立方米的部分按45元/立方米计算


沼气池

/m3

420


鱼塘及
水产品搬迁

混凝土结构

/m3

650


砖、石浆砌结构

450


土质夯实结构

200


塘底水泥硬化部分

/

15


水产品搬迁补助

/

10000


沟渠

混凝土砖砌、石砌

/m

180


干砌

100


架空隔热层

元/m2

40



附件2

凤冈县县城规划区房屋装饰装修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项目(材质、规格)

计算单位

补偿单价

备注

1

马赛克

马赛克

元/㎡

154


2

墙砖

墙砖

元/㎡

130


3

外墙漆

外墙漆

元/㎡

28


4

瓷粉

瓷粉

元/㎡

9


5

瓷粉+乳胶漆

瓷粉+乳胶漆

元/㎡

33


6

喷塑

喷塑

元/㎡

58


7

墙纸

墙纸

元/㎡

48


8

木墙裙(高度1米左右)

木墙裙(高度1米左右)

元/㎡

94


9

瓷砖墙裙(高度1米左右)

瓷砖墙裙(高度1米左右)

元/㎡

130


10

地胶

地胶

元/㎡

68


11

一般墙布

一般墙布

元/㎡

100


12

锦缎墙布

锦缎墙布

元/㎡

126


13

锦缎+木墙裙

锦缎+木墙裙

元/㎡

130


14

电视墙(15cm细木工板+9.5mm石膏板+乳胶漆 )

电视墙

元/㎡

128


15

石膏线条(宽100mm)


元/m

13


16

木线条


元/m

15


17

吊顶、扣板

木架结构吊顶

元/㎡

125


18

石膏板吊顶

元/㎡

100


19

塑料扣板

元/㎡

87


20

铝塑板吊顶

元/㎡

136


21

集成吊顶

元/㎡

130


22

夹层

实木楼板(夹层)

元/㎡

350


23

轻钢结构夹层

元/㎡

80


24

木质夹层

元/㎡

70


25

现浇板夹层

元/㎡

110


26

楼梯

角钢扳式楼梯

元/㎡

500

非板式减半计算

27

实木扳式楼梯

元/㎡

200

28

琉璃瓦


元/m

43


29

PVC导烟管


元/m

24


30

雨棚


元/m

100


31

地板

60cm*60cm地板砖

元/㎡

112


32

60cm*60cm以下地板砖

元/㎡

84


33

80cm*80cm地板砖

元/㎡

126


34

75cm*150cm地砖

元/㎡

153


35

60cm*120cm地砖

元/㎡

139


36

耐磨地板砖、

水磨石

元/㎡

150


37

耐磨抛光地板砖

元/㎡

200


38

大理石、花岗石

元/㎡

216


39

竹、实木地板

元/㎡

258


40

拼花木地板

元/㎡

150


41

强化、复合木地板

元/㎡

130


42

贴脚线

地砖踢脚

元/㎡

134


43

木踢脚

元/㎡

125


44

墙砖转角包边


元/m

20


45

门窗

不锈钢防盗窗

元/㎡

150


46

浸塑防盗窗

元/㎡

120


47

纱窗

元/㎡

33


48

电动伸缩门

元/m

1170


49

铝合金普通卷帘门

元/㎡

226


50

300公斤级卷帘门电机及遥控器

元/台

600


51

500公斤级卷帘门电机及遥控器

元/台

800


52

700公斤级卷帘门电机及遥控器

元/台

1200


53

铝合金门窗

元/㎡

237


54

不锈钢防盗门

元/㎡

200


55

防撬(防盗)门

元/道

1200


56

钢条防盗门(窗)

元/㎡

100


57

木窗(仅自建房)

元/㎡

50


58

钢条木窗

元/㎡

80


59

窗套

元/m

39


60

门套

元/道

162


61

三合板、椴木门套

元/道

120


62

实木大门

元/㎡

259


63

成品门

元/道

270


64

雕花门

元/道

500


65

成套木门

元/套

450


66

卫生间铝塑门

元/道

402


67

塑钢门

元/道

549


68

护栏、柱

木质护栏

元/m

145


69

钢条护栏

元/m

149


70

不锈钢护栏

元/m

277


71

铁花护栏

元/m

132


72

铝合金立柱+木质扶手+玻璃

元/m

292


73

瓷瓶柱护栏

元/m

140


74

装饰罗马柱(石膏)

元/m

150


75

隔断、玻璃

精装实木隔断

元/㎡

254


76

铝合金隔断

元/㎡

160


77

玻璃隔断

元/㎡

140


78

雕花玻璃(<8mm)

元/㎡

140


79

雕花玻璃(≥8mm)

元/㎡

180


80

壁挂镜面(不可移动)


元/㎡

170


81

卫生间不锈钢毛巾架


元/套

150


82

换气扇


元/台

68


83

吊扇


元/台

106


84

抽油烟机


元/台

200


85

台式面盆


元/个

500


86

浴缸


元/个

610


87

蹲式大便器


元/个

467

含冲

水箱

88

坐式大便器


元/个

522

89

不锈钢面盆


元/个

260


90

整体浴室


元/套

1800


91

太阳能热水器


元/台

1500

迁移费

92

热水器


元/台

500

迁移费

93

冻库

冷藏冻库

/m3

700


94

保鲜冻库

/m3

1100


95

灶台

土灶台

元/个

300


96

瓷砖灶台

元/m

300


97

大理石灶台

元/m

400


98

木质烤火凳

有靠背

元/m

322


99

无靠背

元/m

293


100

暗线、暗管


元/米

30


101

明线


元/米

10


102

照明设施


元/户

500


103

自来水设施


元/户

600


104

屋顶水塔


/m3

500


105

不锈钢水塔


/m3

2100


106

加压泵


元/个

700


107

动力电

30千瓦以下按2000元/户赔付,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千瓦按1000元/10千瓦递增



108

空调迁移费

挂式空调

元/台

300

迁移费

109

台式空调

500

迁移费

110

监控设备迁移费


元/套

1200

迁移费

111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元/台

120

迁移费

112

有线电视


元/户

260

迁移费

113

电视卫星接收器


元/台

300


114

天然气开户费


元/户

2750


115

货架

固定木质货架

元/m

30

按层测量

116

固定铝合金货架

元/m

40

117

固定不锈钢货架

元/m

40

118

固定角钢货架

元/m

40

119

货架

固定柜

(衣柜、鞋柜)

元/㎡

300


120

吊柜(高700mm)以内

元/㎡

300


121

装饰柜

元/㎡

280


122

组合衣柜

元/㎡

740


123

成套人造石整体橱柜-地柜

元/m

1000


124

成套人造石整体橱柜-吊柜

元/m

300


125

固定木质货柜

元/㎡

50


126

固定铝合金货柜

元/㎡

50


127

固定不锈钢货柜

元/㎡

50


128

固定角钢货柜

元/㎡

50


129

固定玻璃货柜

元/㎡

50


130

花池、花台


/m3

475


131

广告牌


元/㎡

180


说明:1.装修5年以内(含5年)按标准的100%计算。

      2.装修5年以上按标准的70%计算。


附件3

凤冈县县城规划区经济林木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板栗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核桃

蚕桑

产前期

元/亩

2000-2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樱桃、蓝莓等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1000


柑、桔、橙、柚类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1000


脐橙

产前期

元/亩

4500-5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7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1000


杨梅、枇杷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葡萄、猕猴桃、草莓(含架子费用)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5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油桐、油茶

产前期

元/亩

1100-16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300-2800


盛产期

元/亩

5500-6000


花椒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9000

白夹竹、水竹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6000-6500

杂竹

产前期

元/亩

1000-1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000-2500

盛产期

元/亩

5000-5500

茶叶

产前期

元/亩

4000-4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6500

盛产期

元/亩

14000-15000

刺梨、无花果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6500-7000

杜仲、黄柏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500-9000

花卉及苗圃园

苗期

元/亩

2000—3000


成长期

元/亩

4000—6000

说明:1.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附件4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

备注

松、杉、柏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5


胸径5-10厘米

元/株

15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3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50


胸径21-25厘米

元/株

70


胸径26-30厘米

元/株

90


胸径31-35厘米

元/株

120


胸径36-40厘米

元/株

150


胸径41厘米以上

元/株

180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漆树

苗期

元/株

5

裸根苗定值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50


盛产期

元/株

15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等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值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柑、桔、

橙、柚类

苗期

元/株

10

容器苗

产前期

元/株

4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50


杨梅

枇杷等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值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250


凤冈县县城规划区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值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香椿树

胸径6厘米以下

元/株

15


胸径6-11厘米

元/株

50


胸径12-20厘米

元/株

80


胸径20厘米以上

元/株

100


茶叶

苗期

元/株

1.5


成长期

元/株

3.5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4


胸径5-7厘米

元/株

5


胸径8厘米以上

元/株

5


芭蕉

胸径10厘米以上

元/株

10


其他杂树

胸径3厘米以下

元/株

2


胸径3-5厘米

元/株

6


胸径6-12厘米

元/株

10


胸径13-18厘米

元/株

35


胸径19-25厘米

元/株

50


胸径26-30厘米

元/株

65


胸径31-35厘米

元/株

80


胸径36厘米以上

元/株

100


说明:1.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

计550元/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2.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木材产值:(1)马尾松550元/m3(2)杉木680元/m3(3)杂木(柏木、

阔叶树)600元/m3。

4.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5.野生国家保护珍稀树种及盆景,只补偿其搬迁费用。

附件5

凤冈县县城规划区绿化苗木价格指导标准

树种

规格(厘米)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亩株数

备注(厘米)

乔木类:柳杉栾树、水杉、香樟、女贞等绿化类

一年生

元/亩

5000-6000

5000株以上


二年生

元/亩

9000-10000

2000株以上


三年生

元/亩

11000-12000

2000株以上


灌木类:红花继木、红叶石楠、紫荆等绿化类

一年生

元/亩

7000-8000

20000株以上


二年生

元/亩

9000-10000

10000株以上


碧桃

一年生

元/亩

7000-8000

5000株以上


二年生

元/亩

9000-10000

2000株以上


三年生

元/亩

11000-12000

2000株以上


罗汉松

一年生

元/亩

7000-8000

5000株以上


二年生

元/亩

9000-10000

2000株以上


三年生

元/亩

12000-13000

2000株以上


木槿

一年生

元/亩

5000-6000

5000株以上


二年生

元/亩

7000-8000

2000株以上


三年生

元/亩

9000-10000

2000株以上


银杏

一年生

元/亩

6000-7000

5000株以上


二年生

元/亩

9000-10000

2000株以上


三年生

元/亩

11000-12000

2000株以上


竹柳

地径1.5-3

元/亩

14000-15000

4000株以上

高200-300

难繁殖树种:红豆杉等

播种苗

元/亩

18000-20000

8000株以上


移植苗

元/亩

14000-15000

4000株以上

高20-40

地径0.5-1.0

元/亩

17000-18000

2000株以上

高40-70

紫薇、桂花、红枫、楠木等绿化类

一年生

元/亩

5000-6000

10000株以上

播种苗、扦插苗

二年生

元/亩

7000-8000

6000株以上

地径0.8-1.0

三年生

元/亩

21000-24000

4000株以上

地径1.0-1.5

紫荆、楠木、罗汉松、红豆杉、紫薇、桂花、红枫、银杏、红叶石楠等绿化类

米径2-3

元/株

30


高150-200,冠幅60

米径3.1-4

元/株

50


高150-200,冠幅80

米径4.1-5

元/株

100


高150-200,冠幅100

米径5.1-7

元/株

250


高150-200,冠幅100

米径7.1-10

元/株

300


高150-200,冠幅100

香樟、栾树、女贞、柳杉等绿化类

米径2-3

元/株

20


高150-191

米径3.1-4

元/株

40


高150-192

米径4.1-5

元/株

70


高150-193

米径5.1-7

元/株

130


高150-194

米径7.1-10

元/株

200


高150-195

造林类:

香椿

米径2-3

元/株

5


高150-196

米径3.1-4

元/株

8


高150-197

米径4.1-5

元/株

10


高150-198

米径5.1-7

元/株

15


高150-199

米径7.1-10

元/株

20


高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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