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24-12-09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涡政【2012】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成细则。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
本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涡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在地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一)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国土、规划、房产、公安、监察、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商业用地的,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三)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 评估方式。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依据《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人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因素,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第三章 补偿
第七条 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在征收时只给予货
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原则:就近安置。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3.对选择安置住房的被征收人,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户型进行选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多于应安置面积的,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找补给征收人;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价找补给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少于应安置房屋总面积的,少于部分由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4.按“先搬先选”原则确定被征收人的选房顺序,选房顺序号予以公示。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第八条 土地的收回与补偿。
(一)空地的收回与补偿
1.属于国有无偿划拨用地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属于国有有偿划拨用地的,参照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予以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县国土局依据相关规定,按原用途、原规划设计条件评估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属于国有租赁土地的,参照租赁成本,结合剩余年限予以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的,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容积率小于1的,除房屋补偿外,剩余土地给予相应货币补偿。剩余土地面积为土地面积减去房屋总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按对应的空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 优惠奖补政策。
(一)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可享受如下优惠奖补政策: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以下方式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属住房的,按房屋结构,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框架结构,互不找补;砖混结构,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属经营性用房的,按对应楼层,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一层600元/平方米;二层400元/平方米。
2.地面无房屋的个人住宅用地(限国有出让土地),且当事人要求购买安置房的,按空地土地面积2:1折算后,可以成本价购买一套相应面积的安置房,但最高不超120平方米。实际购买的安置房面积超过折算面积的,按市场价找补。
3.征收公有住房,对已参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需按房改政策补办房改手续,取得全部产权后,按个人住房予以征收补偿。
4.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其被征收房屋价
值补偿费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
(二)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以自住为目的,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情形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性安置:
1.在规划部门提供的2006年10月份航测图上显现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安置。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前半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1折算安置面积;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后半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9折算安置面积。
2.在2006年10月份航测图上未显现的房屋,在2010年3月航测图上显现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安置。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前半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8折算安置面积;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后半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7折算安置面积。
3.在2010年3月份航测图上未显现的房屋,在2014年4月航测图上显现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安置。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前半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6折算安置面积;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后半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5折算安置面积;
4.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未显现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三)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部分的办证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办证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或周转房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单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执行。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开始计算,首期支付12个月,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安置的据实结算。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安置的,从第19月起至安置房交付次月止,按每平方米10元/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住房5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元/平方米。
(三)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偿。
第十一条 奖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时间节点要求,住房分别奖励每平方米100元、50元;经营性用房分别奖励每平方米200元、100元。
(二)对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被征收房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违法建筑,其所有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制度。 “四公开”即补偿方案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四监督”即房屋征收工作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被征收人、国家利益损失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支持项目建设,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涡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