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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制度(试行)

2024-11-19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降低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时的廉政风险,确保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高质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通过委托方式委托各有关街道办事处或指挥部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区纪委区监委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待启动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明确项目业主单位,锁定房屋征收范围及现状(勘测定界图、航拍底图)。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待启动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后,区政府办应牵头成立项目工作专班,整合全区有关部门力量,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更好更快地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工作专班总调度通常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领导担任,工作专班负责决策、统筹、协调、调度项目征收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书面通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钟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暂停办理可能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相关手续。接到通知的单位应按要求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类别积极对接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对待启动项目进行审查,明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是否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和专户存储,是否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各有关单位需根据自身工作职责配合开展审查工作,出具是否符合审查的相关说明。不能通过审查的房屋征收项目,应暂停或暂缓启动实施。

  第八条  房屋征收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征收决定下发前将征收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落实产权调换房源,制作好房源图并及时将房屋资料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九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规定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待以上环节完成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代拟稿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后提请区人民政府专题会、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纪委监委同步在项目征收区域张贴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公开征集该项目违纪违法线索并整理汇总,一旦发现问题,进行快查快处。


  第三章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牵头对接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真实性、有效性的核查工作,以防部分被征收人通过提供假证等违法行为套取征收补偿资金,造成国家损失。

  第十三条  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其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为准。

  第十四条  未取得或未完整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科学制定认定标准并列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未登记房屋初步认定的责任主体,需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钟山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组的通知》(钟府办便函〔2020〕22号)相关规定会同钟山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组做好对未登记房屋的权属、性质等方面的联合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需采取查阅卫星图像、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

  钟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有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积极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第四章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等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牵头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章  购买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结合征收工作实际准确把握服务需求,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各类服务机构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购买服务的内容、范围、服务机构数量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从节约成本方面考虑,提倡购买测绘、评估等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购买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各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购买主体,需科学设置标底,公开挂网进行购买。始终将“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贯穿于购买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就相关购买服务内容、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等事项与服务机构进行详细约定并拟定协议文本,避免出现服务不到位及“卡脖子”现象。协议文本需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法律顾问审查后报党(工)委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服务机构的工作结果进行确认,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为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若发现服务机构在征收工作中有违法犯罪情况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应及时联系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章  征收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启动前,需拟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征收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党(工)委会研究并正式行文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房屋征收相关重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成册,人手一本,同时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学习,按要求严格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组织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区纪委区监委应在大会上结合区内征收警示案例开展集体约谈,同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参加征收工作的相关人员签订《房屋征收廉政承诺书》。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建立临时党支部。严格落实“党的工作开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要跟进到哪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就要体现在哪里”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加强房屋征收领域廉政风险点排查,党政主要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需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常态化约谈,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形成常态。

  第三十二条  房屋测绘需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开展。房屋测绘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现场抽查复核制度(试行)的通知》(钟府办发〔2017〕111号)规定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分别按不低于征收总量10%的比例随机抽查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为避免安置房源选择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顺序应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决定。抽签过程应进行全程摄影、公证。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款兑付工作结束后需积极对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属证件进行注销,注销前应在相关媒体上对相关信息充分进行公示公告,注销后应及时将房屋移交项目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在30日内对已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  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梳理项目房屋征收成本,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及相关业主等单位做好项目审计和结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征收委托协议》中相关建档要求做好项目征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存工作。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充分发挥党(工)委领导核心作用,党(工)委领导应不定期组织召开党(工)委会专题听取房屋征收工作情况汇报,专题安排部署房屋征收相关工作。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事项决策监督机制,做实做细工作部署、履职教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工作。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中未尽个别复杂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党(工)委会研究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议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工作中,相关征收工作人员在签字环节不得漏签、代签或用印章代替签字。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需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工作中,应对征收摸底调查、房屋测绘、房屋认定、房屋评估等各征收环节进行公示公开,做到征收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保证项目实施阳光透明、依法依规。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工作中,区纪委区监委应对各相关单位及征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借用征收服务对象钱物,为自己和亲戚、朋友说情、打招呼,干扰、影响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工作中,因情况复杂且各种遗留问题交织,为推动工作开展,鼓励征收实施单位担当作为、大胆决策。确因征收工作需要且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事项,坚持用“三个区分开来”评价干部。


  第七章  矛盾纠纷化解


  第四十四条  针对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行政复议及诉讼期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进行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承办好项目征收中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好应诉准备。

  第四十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征收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工作,积极争取把矛盾纠纷尽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八章  已启动实施项目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印发实施之日前已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结合原有程序、方案开展,但在下列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监管工作:

  (一)在征收标准方面,应严格按照所适用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自定标准或自行参照高标准执行。对超出征收补偿方案的个别复杂问题需制定标准的应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在房屋测绘方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现场抽查复核制度(试行)的通知》(钟府办发〔2017〕111号)规定开展抽查复核工作。

  (三)未登记房屋根据本制度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认定。

  (四)在证照核查方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做好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真实性、有效性的核查工作。

  (五)在服务机构监管方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对其完成的工作结果进行确认,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钟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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