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2024-07-11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4月30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
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江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三政规〔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适用本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第三产业用地安置办法另文规定。
因施工造成征地规划红线外的公路、铁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消防用水、水井、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规模、标准和功能恢复重建。恢复不及时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参照本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条 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是本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及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所有被征收的地块统一使用有测绘资质机构(单位)采用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可使用皮尺进行丈量测算。征地面积以征地时现场测量核定的宗地面积为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林权证的登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征地面积依据。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各项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收益、支出、用途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根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发展建设需要,在当地媒体及征地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不再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组织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确认(以下简称权利人),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负责提供被征地范围内的其他权利人情况,负责将征地拆迁事项告知其他权利人。
第九条 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书面送达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所属村委、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聚居地公告告知其他权利。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主体为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加人。
第十条 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依法提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与权利人依法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组织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而拒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和实施。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权利人逾期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将征收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五条 本县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域所在县份 |
区片 名称 |
区片 编号 |
区片范围 |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
第一区片 |
45022 6001 |
古宜镇:城北社区、城南社区、江滨社区、鼓楼坪社区、大竹村、西尤村、大洲村、光辉村、文大村、黄排村、平传村、泗联村、寨准村、洲北村、周坪村、马坪村、古皂村、牛浪坡林场。 |
第二片区 |
45022 6002 |
丹洲镇:丹洲村丹洲岛。 |
|
第三区片 |
45022 6003 |
丹洲镇:板江社区、丹洲村(除丹洲岛外)、红路村、板必村、东风村、合桐村、江荷村、西坡村、六孟村、牛浪坡林场。 |
|
第四区片 |
45022 6004 |
和平乡:六溪村、清江村、和平村、板六村、大寨村、牛浪坡林场。 |
第二章 补偿及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分为:一类水田、菜地、鱼(藕)塘;二类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三类林地;四类集体建设用地和五类未利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分类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地类。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如下标准进行:
(一)第一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588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47040元。
3.林地每亩补偿4116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47040元/亩×0.5倍=23520.00元/亩;
(二)第二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9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88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47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8800元/亩×0.5倍=19400.00元/亩。
(三)第三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8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84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36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8400元/亩×0.5倍=19200.00元/亩。
(四)第四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7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68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25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6800元/亩×0.5倍=18400.00元/亩。
(五)建设项目需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予补偿,青苗、地面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标准执行。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公路边坡和河道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七)同一项目征收相邻的相同地类,但不同区域等级的土地按照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地面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认定。
(一)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外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征收土地时,林木、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导致青苗所有者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在同一地块间种有不同青苗的,按主种植物计算青苗补偿;在同一地块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种植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种植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种植物的工程设计规定按照实际评估补偿。
(三)在田间地头、菜园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果树、丛竹、观赏花木等按单株标准补偿;有证的古树名木能够移栽的尽可能移栽,由征地机构支付移栽费用,确实无法移栽的,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林业和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水稻、藕、蔬菜类(青菜、葱、蒜、韭菜、生姜、萝卜、西红柿等)、杂粮类(花生、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2400元/亩。
(二)茶叶、果树、油茶7000元/亩。
(三)竹子、杉木、松树、杂木5000元/亩。
(四)旱地农作物类(淮山、西瓜、香瓜、草莓等)5000元/亩。
(五)药材类:按征地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六)园林绿化苗圃:实生苗4000元/亩;营养杯苗6000元/亩;嫁接苗7000元/亩。
(七)果树苗圃:实生苗5000元/亩;营养杯苗7000元/亩;嫁接苗8000元/亩。
(八)名贵树种(红豆杉、楠木、红木、黄花梨、紫檀、鸡翅木等)20000元/亩。
(九)鱼塘养殖鱼(含鱼苗):一般鱼种(罗非鱼、草鱼、鲤鱼、鲫鱼、塘角鱼、鲶拐鱼、鳙鱼、鲢鱼等)补偿费及搬迁费4000元/亩;龟鳖类及其他珍贵鱼种的鱼苗损失及搬迁费6000元/亩。
(十)零星果树、林木的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奖励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部分补偿,见附件4。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补偿。
被征收有证房屋或唯一住房的房屋,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因征收造成门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地拆迁造成有证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停业的补偿: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按3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按1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五)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
1.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实施部门下达《关于限期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拆迁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给予奖励。
2.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下达《关于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的通知》之日起,以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为单位,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3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第31日起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2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超过60日和被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户为单位,其标准为:1-2人按1500元/月,2-4人按1700元/月,5人以上的按2000元/月。
自行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政府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政府安排安置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无证房屋的处置和认定办法。
无证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经认定后,被征收上述无证房屋的户主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征收工作的,在征收部门送达拆迁补偿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和所占土地《征收协议书》的,可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60日的不给予补偿,其建筑所占土地按照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一)“老祖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由户主自行出具房屋建成时间说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按手印);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房屋建成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并进行笔录,提供房屋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房屋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
4.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包括:建成时间;是否为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房屋;房屋结构完整并具备居住条件;户主及配偶、子女户籍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5.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老祖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可认定为“老祖屋”。
(二)“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已倒塌房屋的房屋权属凭证、房屋结构性质等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该房屋倒塌的时间、原因和重建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和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并进行笔录,县民政局核实情况说明。
4.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5.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结果在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认定为“自然灾害重建房屋”。
(三)“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的房屋认定为“唯一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户主年满18周岁以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父母所居住的在本村已有宅基地但面积未能满足分户需要,即符合《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关于分户的相关规定“现有住宅用地在分户后,人口多的一户按人均用地25㎡计算后,剩余土地面积不足60㎡的,且符合自立门户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唯一住房”认定用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50㎡,房屋建筑不得超过四层。二是户主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并由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三是户主及家庭成员必须签署统一印制的声明书,声明本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以及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也无其他农村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曾经出售、赠送他人或者曾经被政府征收;此条件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进行调档,并由上述部门出具调查核实结果予以证实。四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确为该户在本村集体所建造的唯一住宅,并证实房屋建成时间及所建占地性质;此证明由村民小组长、村委干部签字,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向村委会干部和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的记录(要调查五人以上),调查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同时须提供该户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户住宅结构完整,可从房屋门窗、楼梯、屋顶等结构完整方面证明;具备居住条件)。六是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七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拟认定为“唯一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15天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唯一住房”。
(四)其他。
1.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实行证据保全,产权纠纷不影响房屋拆迁的实施。
2.征收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的房屋为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条件下,重新选址建设。
4.征收土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经依法补偿后在规定期限拒不搬迁的,征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及土地纠纷的处理。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在确定征收红线内抢种、抢挖、抢建的建(构)筑物(农作物、林木、鱼塘、水井、水池、水柜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情形的房屋尚未办理相关证件的,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初审,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确认后按标准补偿。
(三)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提出争议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确权之前,其相关补偿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专户储存,并在纠纷所在村屯公示告知,待双方权属确定后,由权属方凭权属证明书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取补偿费。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在权属争议未明确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清争议情况,并请权属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待后解决。拒不签字认定的,由村委会(居委会)签字认定,作争议依据。在争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阻扰征地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属被征收的土地(林地),在办完征地各种手续的同时,必须收回或者变更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林地)权属凭证,如:1.山界林权证;2.山林责任合同书;3.社员自留山证;4.土地延包证;5.林权证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当事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三政办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补偿标准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零星果树补偿标准(一)
3.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
4.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
5.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二)
6.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7.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名词解释
1.古树名木。本标准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2.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本标准所称的“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是指在发布征收房屋公告前在主房以外已建成的简易房、柴房、厨房、厕所、洗澡房、猪栏、牛栏、其他禽圈等,但不属“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的生产生活用房。
3.老祖屋。本标准所称的“老祖屋”是指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五条“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情形的房屋。
4.自然灾害重建房屋。本标准所称的“自然灾害重建房屋”是指因发生自然灾害引发被征收人原居住有证房屋倒塌,被征收人恢复重建但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
5.唯一住房。本标准所称的“唯一住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等有关申请新建住宅用地条件的规定,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及其他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在本村集体内只有一处住房,即一户一宅。
附件2
零星果树补偿标准(一)
(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种 |
种植年限 |
备注 |
||
3年内幼苗 |
3年以上至6年内 |
6年以上 |
||
柚子 |
20 |
80 |
150 |
|
柑、橙、桔 |
10 |
60 |
100 |
|
柿子 |
10 |
60 |
110 |
|
杨梅 |
20 |
80 |
150 |
|
梨子 |
10 |
60 |
110 |
|
板栗 |
20 |
80 |
150 |
|
枇杷 |
10 |
60 |
110 |
|
桃、李 |
10 |
60 |
110 |
|
白果 |
10 |
60 |
110 |
|
八角 |
10 |
60 |
110 |
|
桂花 |
10 |
60 |
110 |
|
其他果树 |
10 |
60 |
110 |
|
番石榴 |
10 |
60 |
110 |
|
黄皮果 |
10 |
60 |
110 |
|
芭蕉、香蕉 |
已挂果的100元/株,未挂果的40元/株。 |
|||
罗汉果 百香果 葡萄 |
已挂果的100元/株,未结果的40元/株。 |
备注:
1.上表所称的“零星果树”是指在田间地头、菜园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果树种类。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
附件3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
(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 种 |
规格 |
价格 (元/株、根、丛) |
备注 |
名贵苗木 |
大 |
200 |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
中 |
100 |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
|
小 |
30 |
种植时间在3年内。 |
|
杉、松 茶、桐 |
大 |
50 |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
中 |
30 |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
|
小 |
15 |
种植时间在3年内。 |
|
丛竹(丛) |
大 |
200 |
11根以上。 |
中 |
150 |
6—10根。 |
|
小 |
100 |
5根以下。 |
|
杂木 |
大 |
30 |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
中 |
20 |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
|
小 |
10 |
种植时间在3年内。 |
备注:
1.上表所称的“零星树木”是指在田间地头、菜园地、果园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树木种类。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
4.古树(风景大树)按林业和有关部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附件4
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
类别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饮用水池(水塔)、储水池、化粪池、沼气池。
|
钢筋混凝土结构型 |
立方米 |
500 |
|
|
砖(石)砌水泥面型 |
立方米 |
350 |
|
||
砖(石)砌简易型 |
立方米 |
250 |
|
||
水泥面简易型 |
立方米 |
200 |
|
||
土结构 |
立方米 |
100 |
|
||
机井 |
井深5米以上(含5米) |
米 |
350 |
抽水设备搬迁费100元/台 |
|
水井 |
砌筑井,有盖板 |
立方米 |
400 |
水泥井指无盖面、无地台的井;土井指大众生活饮用水井。 |
|
水泥井,无盖板 |
立方米 |
350 |
|||
土井 |
口 |
500 |
|||
坟墓 |
三年(含)内 |
水泥坟 |
座 |
5500 |
1.自土地征收部门发布迁坟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寻找墓地并搬迁坟墓的,除按此标准补偿外,每座坟另给予4000元的奖励。 2.超过规定时限搬迁坟墓的不享受此奖励。 3.由政府统一安排墓地的不享受此奖励。 |
土坟 |
座 |
5000 |
|||
三年以上至六年(含)内 |
水泥坟 |
座 |
4500 |
||
土坟 |
座 |
3500 |
|||
六年以上(旧坟) |
水泥坟 |
座 |
3000 |
||
土坟 |
座 |
2000 |
|||
晒场地坪 |
水泥面 (含木房楼底内) |
平方米 |
80 |
晒场地坪土地参照旱地标准的0.5倍给予补偿。 |
|
围墙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平方米 |
500 |
围墙:指房前屋后用于围院的墙。山上围地的围墙不予补偿。 |
|
砖(石)浆砌墙 |
立方米 |
350 |
|||
砖(石)干砌墙 |
立方米 |
250 |
|||
泥土墙 |
立方米 |
30 |
|||
植刺围墙 |
米 |
10 |
|||
水沟、水渠 |
三面光 (砖、石、水泥) |
立方米 |
350 |
土水沟水渠不予补偿。 |
附件5
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二)
类别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电力设施 |
220伏配电线路 |
按评估价计算补偿 |
|
|
|
380伏配电线路 |
|
|
|||
1KV伏配电线路 |
|
|
|||
3.5KV伏配电线路 |
|
|
|||
迁移变压器 |
|
|
|||
水泥电杆8米以下(含8米) |
根 |
450 |
|
||
水泥电杆8米以上 |
根 |
900 |
|
||
渗油木电杆 |
根 |
90 |
|
||
石质电杆 |
根 |
90 |
|
||
木质电杆 |
根 |
75 |
|
||
钢芯电线 |
米 |
5 |
|
||
铝芯电线 |
米 |
3 |
|
||
引水设施 |
水泥排水管 |
内径20cm |
米 |
25 |
|
内径30cm |
米 |
35 |
|
||
内径40cm |
米 |
45 |
|
||
内径50cm |
米 |
150 |
|
||
内径60cm |
米 |
180 |
|
||
内径80cm |
米 |
240 |
|
||
内径100cm |
米 |
290 |
|
||
内径120cm |
米 |
350 |
|
||
内径150cm |
米 |
450 |
|
||
渡锌水管 |
内径2.0cm |
米 |
12 |
|
|
内径2.5cm |
米 |
15 |
|
||
内径4.0cm |
米 |
25 |
|
||
内径5.0cm |
米 |
30 |
|
||
内径6.5cm |
米 |
45 |
|
||
塑料水管 |
外径5cm |
米 |
5 |
|
|
外径7cm |
米 |
7 |
|
||
外径12cm |
米 |
12 |
|
||
园地设施 |
葡萄棚架(含水泥柱) |
亩 |
2500 |
|
|
水泥柱铁线架(零星) |
根 |
20 |
|
||
蔬菜遮阳棚迁移费 |
平方米 |
5 |
|
||
铁线网篱笆迁移费 |
米 |
5 |
|
附件6
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有证主体房屋 |
主体为 砖混结构 |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1200 |
1.此补偿标准含2米内的地基,超出2米的另计算。以房屋每层结构的建筑类型、面积为准,不计滴水线。 2.“有证”是指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还包括始建于1983年以前的老祖屋均视为有证。 3.框架、砖混结构内外墙抹灰不另外补偿。
|
||
主体为 木结构
|
楼层全砖(石)围或木板厢 |
平方米 |
800 |
||||
楼层半砖(石)围或木板厢 |
平方米 |
700 |
|||||
楼层全竹子、木棒、木皮围 |
平方米 |
500 |
|||||
楼层半竹子、木棒、木皮围 |
平方米 |
400 |
|||||
楼层无围 |
平方米 |
250 |
|||||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 并全用木板厢 |
平方米 |
400 |
|||||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 并半用木板厢 |
平方米 |
300 |
|||||
顶层边墙高度2米以下 |
平方米 |
250 |
|||||
主体为 砖(泥)墙 |
砖(泥)墙瓦面结构 |
平方米 |
1000 |
||||
简易房、柴房、厨房、猪栏、牛栏、室外 厕所、禽圈 |
砖(石)为墙、顶面为砼 |
平方米 |
300 |
凡在房屋周边建设便于生产生活的,按此标准补偿,建在房屋内的不予补偿。 |
|||
砖(石)木为墙, 顶面为瓦或木皮 |
平方米 |
200 |
|||||
木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
平方米 |
150 |
|||||
泥墙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
平方米 |
120 |
|||||
简易棚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
四周全围 |
平方米 |
180 |
简易棚是指临时在野外搭建方便用于生产生活自用的棚。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
四周半围 |
平方米 |
160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
四周全围 |
平方米 |
160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
四周半围 |
平方米 |
140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
四周无围 |
平方米 |
150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
四周无围 |
平方米 |
120 |
||||
竹、木结构棚 |
四周有围 |
平方米 |
120 |
||||
竹木结构 |
四周无围 |
平方米 |
40 |
指在野外搭建用于乘凉、避雨的棚。 |
附件7 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价格(元)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价格(元) |
|||
1 |
实木地板 |
平方米 |
200 |
35 |
固定柜(吊柜) |
平方米 |
500 |
||||
2 |
复合木地板 |
平方米 |
100 |
36 |
橱柜灶台 |
米 |
600 |
||||
3 |
地面瓷砖 |
高档 |
平方米 |
120 |
37 |
铝合金窗(含纱窗) |
平方米 |
150 |
|||
中档 |
平方米 |
100 |
38 |
塑钢窗(含纱窗) |
平方米 |
130 |
|||||
普通 |
平方米 |
80 |
39 |
木窗 |
雕花 |
平方米 |
160 |
||||
4 |
花岗岩 大理石 |
高档 |
平方米 |
180 |
普通 |
平方米 |
80 |
||||
中档 |
平方米 |
150 |
40 |
包门、包窗(木质) |
米 |
80 |
|||||
普通 |
平方米 |
120 |
41 |
包门、包窗(瓷砖) |
米 |
120 |
|||||
5 |
马赛克 |
平方米 |
65 |
42 |
隐形防盗网 |
平方米 |
80 |
||||
6 |
水磨石 |
平方米 |
80 |
43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70 |
||||
7 |
木墙裙 |
平方米 |
60 |
44 |
铁制防盗网 |
平方米 |
40 |
||||
8 |
复合板墙 |
平方米 |
120 |
45 |
铁制扶手 |
米 |
90 |
||||
9 |
墙纸 |
平方米 |
50 |
46 |
铝合金纱窗(单独定制) |
平方米 |
100 |
||||
10 |
背景墙、幕墙 |
平方米 |
90 |
47 |
高档隔音断桥铝合金门窗(带纱窗) |
平方米 |
700 |
||||
11 |
米石外墙 |
平方米 |
30 |
48 |
高档隔音断桥铝合金门窗(不带纱窗) |
平方米 |
500 |
||||
12 |
房屋外墙砖 |
平方米 |
70 |
49 |
水电(砖混明装)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45 |
||||
13 |
房屋内墙砖 |
平方米 |
70 |
50 |
水电(砖混暗装)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65 |
||||
14 |
腻子 |
平方米 |
10 |
51 |
水电(木结构)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25 |
||||
15 |
木房刷漆 |
平方米 |
7 |
52 |
地脚线(镶) |
米 |
35 |
||||
16 |
腻子底涂料 |
外墙 |
平方米 |
25 |
53 |
地脚线(贴) |
米 |
25 |
|||
室内 |
平方米 |
10 |
54 |
瓷罗马柱防护栏 |
米 |
120 |
|||||
彩色 |
平方米 |
25 |
55 |
街砖 |
平方米 |
60 |
|||||
17 |
木吊顶 |
平方米 |
110 |
56 |
柴火灶、火堂 |
个 |
500 |
||||
18 |
石膏吊顶 |
平方米 |
80 |
57 |
省柴灶 |
口 |
500 |
||||
19 |
艾特板吊顶 |
平方米 |
70 |
58 |
楼顶防水防漏铝膜 |
平方米 |
30 |
||||
20 |
铝扣板 |
平方米 |
65 |
59 |
独立水表迁移安装费 |
户 |
200 |
||||
21 |
塑扣板 |
米 |
50 |
60 |
独立电表迁移安装费 |
户 |
200 |
||||
22 |
木线边 |
米 |
15 |
61 |
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费 |
部 |
100 |
||||
23 |
石膏边 |
樘 |
10 |
62 |
宽带、闭路电视迁移安装费 |
户 |
100 |
||||
24 |
入户防盗门 |
樘 |
2000 |
63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
套 |
500 |
||||
25 |
塑钢门 |
樘 |
400 |
64 |
空气能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
套 |
500 |
||||
26 |
不锈钢拉闸门、卷帘门 |
平方米 |
120 |
65 |
电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
台 |
500 |
||||
27 |
普通铁门 |
樘 |
400 |
66 |
油烟机迁移安装费 |
台 |
200 |
||||
28 |
铁栅门 |
平方米 |
95 |
67 |
不锈钢水塔迁移安装费 |
个 |
300 |
||||
29 |
实木扶手 |
米 |
150 |
68 |
空调迁移安装费 |
台 |
300 |
||||
30 |
不锈钢扶手 |
米 |
120 |
69 |
坐便器
|
高档 |
个 |
1000 |
|||
31 |
实木门 |
高档 |
900 |
中档 |
个 |
700 |
|||||
中档 |
600 |
普通 |
个 |
500 |
|||||||
普通 |
300 |
70 |
蹲便器 |
高档 |
个 |
200 |
|||||
32 |
实木合叶大门、 普通木门、简易木门 |
扇 |
300 |
中档 |
个 |
150 |
|||||
普通 |
个 |
100 |
|||||||||
33 |
不锈钢雨棚 |
平方米 |
100 |
71 |
洗手盆 |
高档 |
个 |
400 |
|||
34 |
塑料雨棚 |
平方米 |
70 |
普通 |
个 |
300 |
三政办发〔2021〕31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05 16:55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4月30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
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江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三政规〔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适用本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第三产业用地安置办法另文规定。
因施工造成征地规划红线外的公路、铁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消防用水、水井、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规模、标准和功能恢复重建。恢复不及时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参照本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条 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是本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及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所有被征收的地块统一使用有测绘资质机构(单位)采用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可使用皮尺进行丈量测算。征地面积以征地时现场测量核定的宗地面积为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林权证的登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征地面积依据。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各项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收益、支出、用途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根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发展建设需要,在当地媒体及征地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不再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组织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确认(以下简称权利人),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负责提供被征地范围内的其他权利人情况,负责将征地拆迁事项告知其他权利人。
第九条 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书面送达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所属村委、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聚居地公告告知其他权利。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主体为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加人。
第十条 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依法提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与权利人依法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组织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而拒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和实施。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权利人逾期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将征收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五条 本县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域所在县份 |
区片 名称 |
区片 编号 |
区片范围 |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
第一区片 |
45022 6001 |
古宜镇:城北社区、城南社区、江滨社区、鼓楼坪社区、大竹村、西尤村、大洲村、光辉村、文大村、黄排村、平传村、泗联村、寨准村、洲北村、周坪村、马坪村、古皂村、牛浪坡林场。 |
第二片区 |
45022 6002 |
丹洲镇:丹洲村丹洲岛。 |
|
第三区片 |
45022 6003 |
丹洲镇:板江社区、丹洲村(除丹洲岛外)、红路村、板必村、东风村、合桐村、江荷村、西坡村、六孟村、牛浪坡林场。 |
|
第四区片 |
45022 6004 |
和平乡:六溪村、清江村、和平村、板六村、大寨村、牛浪坡林场。 |
第二章 补偿及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分为:一类水田、菜地、鱼(藕)塘;二类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三类林地;四类集体建设用地和五类未利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分类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地类。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如下标准进行:
(一)第一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588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47040元。
3.林地每亩补偿4116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47040元/亩×0.5倍=23520.00元/亩;
(二)第二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9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88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47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8800元/亩×0.5倍=19400.00元/亩。
(三)第三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8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84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36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8400元/亩×0.5倍=19200.00元/亩。
(四)第四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7000元。
2.旱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68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25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即36800元/亩×0.5倍=18400.00元/亩。
(五)建设项目需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予补偿,青苗、地面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标准执行。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公路边坡和河道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七)同一项目征收相邻的相同地类,但不同区域等级的土地按照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地面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认定。
(一)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外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征收土地时,林木、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导致青苗所有者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在同一地块间种有不同青苗的,按主种植物计算青苗补偿;在同一地块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种植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种植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种植物的工程设计规定按照实际评估补偿。
(三)在田间地头、菜园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果树、丛竹、观赏花木等按单株标准补偿;有证的古树名木能够移栽的尽可能移栽,由征地机构支付移栽费用,确实无法移栽的,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林业和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水稻、藕、蔬菜类(青菜、葱、蒜、韭菜、生姜、萝卜、西红柿等)、杂粮类(花生、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2400元/亩。
(二)茶叶、果树、油茶7000元/亩。
(三)竹子、杉木、松树、杂木5000元/亩。
(四)旱地农作物类(淮山、西瓜、香瓜、草莓等)5000元/亩。
(五)药材类:按征地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六)园林绿化苗圃:实生苗4000元/亩;营养杯苗6000元/亩;嫁接苗7000元/亩。
(七)果树苗圃:实生苗5000元/亩;营养杯苗7000元/亩;嫁接苗8000元/亩。
(八)名贵树种(红豆杉、楠木、红木、黄花梨、紫檀、鸡翅木等)20000元/亩。
(九)鱼塘养殖鱼(含鱼苗):一般鱼种(罗非鱼、草鱼、鲤鱼、鲫鱼、塘角鱼、鲶拐鱼、鳙鱼、鲢鱼等)补偿费及搬迁费4000元/亩;龟鳖类及其他珍贵鱼种的鱼苗损失及搬迁费6000元/亩。
(十)零星果树、林木的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奖励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部分补偿,见附件4。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补偿。
被征收有证房屋或唯一住房的房屋,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因征收造成门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地拆迁造成有证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停业的补偿: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按3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按1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五)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
1.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实施部门下达《关于限期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拆迁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给予奖励。
2.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下达《关于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的通知》之日起,以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为单位,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3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第31日起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2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超过60日和被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户为单位,其标准为:1-2人按1500元/月,2-4人按1700元/月,5人以上的按2000元/月。
自行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政府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政府安排安置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无证房屋的处置和认定办法。
无证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经认定后,被征收上述无证房屋的户主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征收工作的,在征收部门送达拆迁补偿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和所占土地《征收协议书》的,可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60日的不给予补偿,其建筑所占土地按照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一)“老祖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由户主自行出具房屋建成时间说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按手印);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房屋建成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并进行笔录,提供房屋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房屋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
4.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包括:建成时间;是否为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房屋;房屋结构完整并具备居住条件;户主及配偶、子女户籍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5.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老祖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可认定为“老祖屋”。
(二)“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已倒塌房屋的房屋权属凭证、房屋结构性质等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该房屋倒塌的时间、原因和重建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和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并进行笔录,县民政局核实情况说明。
4.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5.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结果在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认定为“自然灾害重建房屋”。
(三)“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的房屋认定为“唯一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户主年满18周岁以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父母所居住的在本村已有宅基地但面积未能满足分户需要,即符合《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关于分户的相关规定“现有住宅用地在分户后,人口多的一户按人均用地25㎡计算后,剩余土地面积不足60㎡的,且符合自立门户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唯一住房”认定用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50㎡,房屋建筑不得超过四层。二是户主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并由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三是户主及家庭成员必须签署统一印制的声明书,声明本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以及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也无其他农村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曾经出售、赠送他人或者曾经被政府征收;此条件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进行调档,并由上述部门出具调查核实结果予以证实。四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确为该户在本村集体所建造的唯一住宅,并证实房屋建成时间及所建占地性质;此证明由村民小组长、村委干部签字,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向村委会干部和周边群众调查核实情况的记录(要调查五人以上),调查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同时须提供该户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户住宅结构完整,可从房屋门窗、楼梯、屋顶等结构完整方面证明;具备居住条件)。六是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七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拟认定为“唯一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屯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15天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唯一住房”。
(四)其他。
1.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实行证据保全,产权纠纷不影响房屋拆迁的实施。
2.征收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的房屋为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条件下,重新选址建设。
4.征收土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经依法补偿后在规定期限拒不搬迁的,征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及土地纠纷的处理。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在确定征收红线内抢种、抢挖、抢建的建(构)筑物(农作物、林木、鱼塘、水井、水池、水柜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情形的房屋尚未办理相关证件的,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初审,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确认后按标准补偿。
(三)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提出争议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确权之前,其相关补偿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专户储存,并在纠纷所在村屯公示告知,待双方权属确定后,由权属方凭权属证明书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取补偿费。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在权属争议未明确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清争议情况,并请权属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待后解决。拒不签字认定的,由村委会(居委会)签字认定,作争议依据。在争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阻扰征地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属被征收的土地(林地),在办完征地各种手续的同时,必须收回或者变更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林地)权属凭证,如:1.山界林权证;2.山林责任合同书;3.社员自留山证;4.土地延包证;5.林权证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当事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三政办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补偿标准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零星果树补偿标准(一)
3.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
4.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
5.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二)
6.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7.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名词解释
1.古树名木。本标准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2.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本标准所称的“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是指在发布征收房屋公告前在主房以外已建成的简易房、柴房、厨房、厕所、洗澡房、猪栏、牛栏、其他禽圈等,但不属“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的生产生活用房。
3.老祖屋。本标准所称的“老祖屋”是指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五条“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情形的房屋。
4.自然灾害重建房屋。本标准所称的“自然灾害重建房屋”是指因发生自然灾害引发被征收人原居住有证房屋倒塌,被征收人恢复重建但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
5.唯一住房。本标准所称的“唯一住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等有关申请新建住宅用地条件的规定,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及其他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在本村集体内只有一处住房,即一户一宅。
附件2
零星果树补偿标准(一)
(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种 |
种植年限 |
备注 |
||
3年内幼苗 |
3年以上至6年内 |
6年以上 |
||
柚子 |
20 |
80 |
150 |
|
柑、橙、桔 |
10 |
60 |
100 |
|
柿子 |
10 |
60 |
110 |
|
杨梅 |
20 |
80 |
150 |
|
梨子 |
10 |
60 |
110 |
|
板栗 |
20 |
80 |
150 |
|
枇杷 |
10 |
60 |
110 |
|
桃、李 |
10 |
60 |
110 |
|
白果 |
10 |
60 |
110 |
|
八角 |
10 |
60 |
110 |
|
桂花 |
10 |
60 |
110 |
|
其他果树 |
10 |
60 |
110 |
|
番石榴 |
10 |
60 |
110 |
|
黄皮果 |
10 |
60 |
110 |
|
芭蕉、香蕉 |
已挂果的100元/株,未挂果的40元/株。 |
|||
罗汉果 百香果 葡萄 |
已挂果的100元/株,未结果的40元/株。 |
备注:
1.上表所称的“零星果树”是指在田间地头、菜园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果树种类。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
附件3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二)
(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 种 |
规格 |
价格 (元/株、根、丛) |
备注 |
名贵苗木 |
大 |
200 |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
中 |
100 |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
|
小 |
30 |
种植时间在3年内。 |
|
杉、松 茶、桐 |
大 |
50 |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
中 |
30 |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
|
小 |
15 |
种植时间在3年内。 |
|
丛竹(丛) |
大 |
200 |
11根以上。 |
中 |
150 |
6—10根。 |
|
小 |
100 |
5根以下。 |
|
杂木 |
大 |
30 |
种植时间在10年以上。 |
中 |
20 |
种植时间在3年以上至10年内。 |
|
小 |
10 |
种植时间在3年内。 |
备注:
1.上表所称的“零星树木”是指在田间地头、菜园地、果园地、旱地以及房屋的四旁零星栽种的树木种类。
2.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3.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
4.古树(风景大树)按林业和有关部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附件4
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
类别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饮用水池(水塔)、储水池、化粪池、沼气池。
|
钢筋混凝土结构型 |
立方米 |
500 |
|
|
砖(石)砌水泥面型 |
立方米 |
350 |
|
||
砖(石)砌简易型 |
立方米 |
250 |
|
||
水泥面简易型 |
立方米 |
200 |
|
||
土结构 |
立方米 |
100 |
|
||
机井 |
井深5米以上(含5米) |
米 |
350 |
抽水设备搬迁费100元/台 |
|
水井 |
砌筑井,有盖板 |
立方米 |
400 |
水泥井指无盖面、无地台的井;土井指大众生活饮用水井。 |
|
水泥井,无盖板 |
立方米 |
350 |
|||
土井 |
口 |
500 |
|||
坟墓 |
三年(含)内 |
水泥坟 |
座 |
5500 |
1.自土地征收部门发布迁坟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寻找墓地并搬迁坟墓的,除按此标准补偿外,每座坟另给予4000元的奖励。 2.超过规定时限搬迁坟墓的不享受此奖励。 3.由政府统一安排墓地的不享受此奖励。 |
土坟 |
座 |
5000 |
|||
三年以上至六年(含)内 |
水泥坟 |
座 |
4500 |
||
土坟 |
座 |
3500 |
|||
六年以上(旧坟) |
水泥坟 |
座 |
3000 |
||
土坟 |
座 |
2000 |
|||
晒场地坪 |
水泥面 (含木房楼底内) |
平方米 |
80 |
晒场地坪土地参照旱地标准的0.5倍给予补偿。 |
|
围墙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平方米 |
500 |
围墙:指房前屋后用于围院的墙。山上围地的围墙不予补偿。 |
|
砖(石)浆砌墙 |
立方米 |
350 |
|||
砖(石)干砌墙 |
立方米 |
250 |
|||
泥土墙 |
立方米 |
30 |
|||
植刺围墙 |
米 |
10 |
|||
水沟、水渠 |
三面光 (砖、石、水泥) |
立方米 |
350 |
土水沟水渠不予补偿。 |
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二)
类别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电力设施 |
220伏配电线路 |
按评估价计算补偿 |
|
|
|
380伏配电线路 |
|
|
|||
1KV伏配电线路 |
|
|
|||
3.5KV伏配电线路 |
|
|
|||
迁移变压器 |
|
|
|||
水泥电杆8米以下(含8米) |
根 |
450 |
|
||
水泥电杆8米以上 |
根 |
900 |
|
||
渗油木电杆 |
根 |
90 |
|
||
石质电杆 |
根 |
90 |
|
||
木质电杆 |
根 |
75 |
|
||
钢芯电线 |
米 |
5 |
|
||
铝芯电线 |
米 |
3 |
|
||
引水设施 |
水泥排水管 |
内径20cm |
米 |
25 |
|
内径30cm |
米 |
35 |
|
||
内径40cm |
米 |
45 |
|
||
内径50cm |
米 |
150 |
|
||
内径60cm |
米 |
180 |
|
||
内径80cm |
米 |
240 |
|
||
内径100cm |
米 |
290 |
|
||
内径120cm |
米 |
350 |
|
||
内径150cm |
米 |
450 |
|
||
渡锌水管 |
内径2.0cm |
米 |
12 |
|
|
内径2.5cm |
米 |
15 |
|
||
内径4.0cm |
米 |
25 |
|
||
内径5.0cm |
米 |
30 |
|
||
内径6.5cm |
米 |
45 |
|
||
塑料水管 |
外径5cm |
米 |
5 |
|
|
外径7cm |
米 |
7 |
|
||
外径12cm |
米 |
12 |
|
||
园地设施 |
葡萄棚架(含水泥柱) |
亩 |
2500 |
|
|
水泥柱铁线架(零星) |
根 |
20 |
|
||
蔬菜遮阳棚迁移费 |
平方米 |
5 |
|
||
铁线网篱笆迁移费 |
米 |
5 |
|
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有证主体房屋 |
主体为 砖混结构 |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1200 |
1.此补偿标准含2米内的地基,超出2米的另计算。以房屋每层结构的建筑类型、面积为准,不计滴水线。 2.“有证”是指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还包括始建于1983年以前的老祖屋均视为有证。 3.框架、砖混结构内外墙抹灰不另外补偿。
|
||
主体为 木结构
|
楼层全砖(石)围或木板厢 |
平方米 |
800 |
||||
楼层半砖(石)围或木板厢 |
平方米 |
700 |
|||||
楼层全竹子、木棒、木皮围 |
平方米 |
500 |
|||||
楼层半竹子、木棒、木皮围 |
平方米 |
400 |
|||||
楼层无围 |
平方米 |
250 |
|||||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 并全用木板厢 |
平方米 |
400 |
|||||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 并半用木板厢 |
平方米 |
300 |
|||||
顶层边墙高度2米以下 |
平方米 |
250 |
|||||
主体为 砖(泥)墙 |
砖(泥)墙瓦面结构 |
平方米 |
1000 |
||||
简易房、柴房、厨房、猪栏、牛栏、室外 厕所、禽圈 |
砖(石)为墙、顶面为砼 |
平方米 |
300 |
凡在房屋周边建设便于生产生活的,按此标准补偿,建在房屋内的不予补偿。 |
|||
砖(石)木为墙, 顶面为瓦或木皮 |
平方米 |
200 |
|||||
木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
平方米 |
150 |
|||||
泥墙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
平方米 |
120 |
|||||
简易棚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
四周全围 |
平方米 |
180 |
简易棚是指临时在野外搭建方便用于生产生活自用的棚。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
四周半围 |
平方米 |
160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
四周全围 |
平方米 |
160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
四周半围 |
平方米 |
140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 |
四周无围 |
平方米 |
150 |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 |
四周无围 |
平方米 |
120 |
||||
竹、木结构棚 |
四周有围 |
平方米 |
120 |
||||
竹木结构 |
四周无围 |
平方米 |
40 |
指在野外搭建用于乘凉、避雨的棚。 |
附件7 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价格(元)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价格(元) |
|||
1 |
实木地板 |
平方米 |
200 |
35 |
固定柜(吊柜) |
平方米 |
500 |
||||
2 |
复合木地板 |
平方米 |
100 |
36 |
橱柜灶台 |
米 |
600 |
||||
3 |
地面瓷砖 |
高档 |
平方米 |
120 |
37 |
铝合金窗(含纱窗) |
平方米 |
150 |
|||
中档 |
平方米 |
100 |
38 |
塑钢窗(含纱窗) |
平方米 |
130 |
|||||
普通 |
平方米 |
80 |
39 |
木窗 |
雕花 |
平方米 |
160 |
||||
4 |
花岗岩 大理石 |
高档 |
平方米 |
180 |
普通 |
平方米 |
80 |
||||
中档 |
平方米 |
150 |
40 |
包门、包窗(木质) |
米 |
80 |
|||||
普通 |
平方米 |
120 |
41 |
包门、包窗(瓷砖) |
米 |
120 |
|||||
5 |
马赛克 |
平方米 |
65 |
42 |
隐形防盗网 |
平方米 |
80 |
||||
6 |
水磨石 |
平方米 |
80 |
43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70 |
||||
7 |
木墙裙 |
平方米 |
60 |
44 |
铁制防盗网 |
平方米 |
40 |
||||
8 |
复合板墙 |
平方米 |
120 |
45 |
铁制扶手 |
米 |
90 |
||||
9 |
墙纸 |
平方米 |
50 |
46 |
铝合金纱窗(单独定制) |
平方米 |
100 |
||||
10 |
背景墙、幕墙 |
平方米 |
90 |
47 |
高档隔音断桥铝合金门窗(带纱窗) |
平方米 |
700 |
||||
11 |
米石外墙 |
平方米 |
30 |
48 |
高档隔音断桥铝合金门窗(不带纱窗) |
平方米 |
500 |
||||
12 |
房屋外墙砖 |
平方米 |
70 |
49 |
水电(砖混明装)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45 |
||||
13 |
房屋内墙砖 |
平方米 |
70 |
50 |
水电(砖混暗装)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65 |
||||
14 |
腻子 |
平方米 |
10 |
51 |
水电(木结构)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25 |
||||
15 |
木房刷漆 |
平方米 |
7 |
52 |
地脚线(镶) |
米 |
35 |
||||
16 |
腻子底涂料 |
外墙 |
平方米 |
25 |
53 |
地脚线(贴) |
米 |
25 |
|||
室内 |
平方米 |
10 |
54 |
瓷罗马柱防护栏 |
米 |
120 |
|||||
彩色 |
平方米 |
25 |
55 |
街砖 |
平方米 |
60 |
|||||
17 |
木吊顶 |
平方米 |
110 |
56 |
柴火灶、火堂 |
个 |
500 |
||||
18 |
石膏吊顶 |
平方米 |
80 |
57 |
省柴灶 |
口 |
500 |
||||
19 |
艾特板吊顶 |
平方米 |
70 |
58 |
楼顶防水防漏铝膜 |
平方米 |
30 |
||||
20 |
铝扣板 |
平方米 |
65 |
59 |
独立水表迁移安装费 |
户 |
200 |
||||
21 |
塑扣板 |
米 |
50 |
60 |
独立电表迁移安装费 |
户 |
200 |
||||
22 |
木线边 |
米 |
15 |
61 |
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费 |
部 |
100 |
||||
23 |
石膏边 |
樘 |
10 |
62 |
宽带、闭路电视迁移安装费 |
户 |
100 |
||||
24 |
入户防盗门 |
樘 |
2000 |
63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
套 |
500 |
||||
25 |
塑钢门 |
樘 |
400 |
64 |
空气能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
套 |
500 |
||||
26 |
不锈钢拉闸门、卷帘门 |
平方米 |
120 |
65 |
电热水器迁移安装费 |
台 |
500 |
||||
27 |
普通铁门 |
樘 |
400 |
66 |
油烟机迁移安装费 |
台 |
200 |
||||
28 |
铁栅门 |
平方米 |
95 |
67 |
不锈钢水塔迁移安装费 |
个 |
300 |
||||
29 |
实木扶手 |
米 |
150 |
68 |
空调迁移安装费 |
台 |
300 |
||||
30 |
不锈钢扶手 |
米 |
120 |
69 |
坐便器
|
高档 |
个 |
1000 |
|||
31 |
实木门 |
高档 |
900 |
中档 |
个 |
700 |
|||||
中档 |
600 |
普通 |
个 |
500 |
|||||||
普通 |
300 |
70 |
蹲便器 |
高档 |
个 |
200 |
|||||
32 |
实木合叶大门、 普通木门、简易木门 |
扇 |
300 |
中档 |
个 |
150 |
|||||
普通 |
个 |
100 |
|||||||||
33 |
不锈钢雨棚 |
平方米 |
100 |
71 |
洗手盆 |
高档 |
个 |
400 |
|||
34 |
塑料雨棚 |
平方米 |
70 |
普通 |
个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