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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3-11-30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安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收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纪委监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发改、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镇政府做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县政府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征收土地启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由征地实施单位调查核实。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结果须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被征收土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公示期内对补偿登记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征地实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推选的代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复核。

  第七条  县政府依照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征地实施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重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实施单位依法实施补偿安置。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九条  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安置补偿等费用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以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当事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和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后视为已补偿安置完毕。

  第十条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被全部征收并依法补偿后3个月内,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撤销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制。

  第十一条征地实施单位应在每批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书面报告上级政府,并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除安置补助费外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认定,并以此作为安置、计算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改、农业农村、林业竹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我县相关统计调查资料汇总上报,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60%。

  (二)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江安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可按实清点作价补偿(详见附表);也可根据主要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种类、大小、合理种植密度,按种植面积实行成片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表),对特殊树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在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之日后栽种的农作物、林木、果树和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超批准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的建(构)筑物;

  (三)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构筑物;

  (四)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

  第十七条  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期间),依法纳税的农户可按实际经营情况给予一次性生产经营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 对合法经营的企业,除按规定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外,对搬迁产生的生产经营损失、搬运费、水、电设施迁改费用和确实无法搬迁的设备可给予一定补偿,补偿费不能直接计算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收回历史形成并由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长期耕种的国有河滩地,可依法给予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管线等设施,其所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对搬迁造成的直接损失,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作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划转到社保专户作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费用。

  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农转非应安置人员,其应享受的安置费全额用于其社会保障相应缴费。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应安置人员,其应享受的安置费按照被征地单位征地时人均土地数量乘以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的60%,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二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农业安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其中属于个人的部分支付到个人,属于集体的部分,全额支付给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由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征地中的人员安置实行农转非安置和农业安置两种方式,征收土地时以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单位,根据土地征收实际情况,由县政府确定人员安置方式。

  (一)征收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对城市(城镇)规划区外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土地大部分或全部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实行农转非安置。

  (二)征收城市(城镇)规划区以外独立选址的通讯、电力、天然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征地,以及对城市(城镇)规划区外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的面积小于人均土地面积的,或其他小面积征地的,其人员实行农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农转非安置人数按照征收的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确定。对应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具体人员,由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被征地户协商确定到具体人员并公示后,报镇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征求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意见后直接确定。

  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农转非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列入安置补偿范围:

  (一)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前,属于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且享有承包责任地或永久性宅基地的在籍农村居民;

  (二)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之日起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并完善入户登记手续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

  (三)原属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士兵、现役二级以下(含二级)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补偿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聘)用的人员(临聘人员除外);

  (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三级以上(含三级)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等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

  (五)非本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安置的其它人员。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和因征地产生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生活补助,由被征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涉及农转非应安置人员,按照《江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安县财政局、江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关于贯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9〕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保尽保。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或因其他建设用地需要对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上合法农房进行拆除的,应进行补偿安置。住房安置应遵循“一户只享受一次安置”“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补偿;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安置”的原则。一户中有多处住房未全部拆除的和户籍已迁出的,征地拆迁时只对其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不进行住房安置,不计发一次性房屋拆迁奖、过渡费、搬家费、残值收购费。

  第三十条下列人员列入住房安置范围:

  (一)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前,被征地范围内有承包责任地、合法永久性建筑物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中的在籍农村居民;

  (二)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之日起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并完善入户登记手续的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农村居民;

  (三)原属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中的现役义务兵、现役二级以下(含二级)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四)原属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因征地农转非人员,且未享受过住房安置,征地时需对其合法住房进行拆除安置的人员,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五)户口已迁回原籍的退休退职人员(仅限轮换工),与被拆迁户户主属直系亲属关系,长期共同居住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在原单位未参加房改或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未享受过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且无其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人员;

  (六)原有合法建筑物,因其他原因造成原有建筑物灭失(经户籍所在地村组证明并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本村民小组的“无房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行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列入住房安置范围:

  (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新入籍的人员;

  (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和转业干部、三级以上(含三级)士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等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轮换工除外);

  (三)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前,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聘)用人员;

  (四)非本村民小组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人员;

  (五)拆迁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住房安置方式主要采取以房换房、货币补偿、自拆自建等三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案由征地实施单位制定,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选择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分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三个户型,以户为单位,根据应安置人数,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置换安置房,安置人数为1人的户,可以选择60平方米的安置房。

  以户为单位,1—4人的户选购1套住房,5人以上(含5人)的户可选购2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砖水泥瓦、简易结构和偏房不得用于置换安置房,置换面积按房屋结构由好到差的顺序置换,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置换安置房部分不予补偿,被拆迁户也不补差。置换面积不足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差。

  (二)原有合法建筑物,因其他原因造成建筑物灭失(经户籍所在地村组证明并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无房户”其住房安置不享受房屋拆迁补偿、一次性房屋拆迁奖、搬家费、过渡费、残值收购费、按期搬迁奖,并按不足置换面积补差标准1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

  (三)安置住房的水、电户头费由县财政承担,天然气户头费由安置户承担;与征地实施单位已签订协议优惠购买门市或商铺的,水、电、气户头等费均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四)县城规划区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购买价格标准:0—10平方米按1800元/平方米购买;10—20平方米按2600元/平方米购买;20平方米以上按3700元/平方米购买。

  县工业园区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购买价格标准:0—10平方米的面积按1400元/平方米购买;10—20平方米的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3000元/平方米购买。

  被拆迁户在分配安置房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房屋置换费用,结算面积以办证面积为准。安置房的其他费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选择自建房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城规划区和县工业园区范围外的被拆迁农房,原则上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

  (二)被拆迁农房按照江安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同时,根据每户应安置人员数量,给予被拆迁户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新建房的占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调地、场地平整、水电气设施等。

  (三)农房拆迁补偿补助后,由被拆迁户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

  (四)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按照被拆迁户自愿选择的原则,根据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定,由镇政府指导、村(社区村)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

  第三十五条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户为单位,根据应进行住房安置的人数,一次性计发人均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被拆迁房屋按照江安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

  (二)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每个应安置人员按108000元计发。

  2.县工业园区范围内:每个应安置人员按75000元计发。

  3.县城规划区和县工业园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征地,原则上不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户选择还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方式的,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征地时需拆迁房屋的,对被拆迁户应计发房屋拆迁过渡费,时间从房屋拆迁完毕或交出房屋起,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过渡费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按5元/平方米·月计发,超出部分按3元/平方米·月计发;因人均住房面积不足,计算过渡费低于240元/人·月的,按240元/人·月计发。过渡期超出1年的,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以内按10元/平方米·月计发; 超出部分按3元/平方米·月计发,安置房分配后,按标准另一次性发放3个月装修期过渡费。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过渡费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按4元/平方米·月计发,超出部分按2元/平方米·月计发;因人均住房面积不足,计算过渡费低于180元/人·月的,按180元/人·月计发。过渡期超出1年的,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以内按8元/平方米·月计发; 超出部分按2元/平方米·月计发,安置房分配后,按标准另一次性发放3个月装修期过渡费。

  (三)采取货币方式安置的,过渡费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止;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过渡费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止。

  (四)简易偏房、彩钢房、砖水泥瓦房等不计发过渡费。

  第三十八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程序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十九条为确保安置房建设在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房屋确权面积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将房屋拆迁完毕或交出房屋的,对需进行住房安置的在籍人员,根据不同时间段分别按1—3万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房屋拆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县工业园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将房屋拆迁完毕或交出房屋的,对需进行住房安置的在籍人员,根据不同时间段分别按0.6—1.8万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房屋拆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实行分户按期搬迁奖和宗地按期搬迁奖,具体如下:

  (一)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将房屋拆迁完毕或交出房屋的,根据不同时间段分别按10—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以宗地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房屋拆迁完毕的,对该宗地内的被拆迁户按3000元/户的标准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损害国家、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实施补偿安置后,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不按期交出土地或拒不搬迁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妨碍、阻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征地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出交地通知。

  第四十七条因其他建设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以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实施办法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府发〔2013〕8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1.江安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6.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7.自拆自建调地、平场和生活用水电补助费表

  8.江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表

  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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