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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23-06-01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第三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其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程序要求,由实施单位协助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或确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实物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实物安置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实物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须在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项目中选择相应的实物安置房屋。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

  (一)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户补偿。

  (二)设备拆装费按空调200元/台、热水器3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进行补偿;水、电、燃气、宽带开户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结算。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自签订实物安置协议并交齐安置房屋预付款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每月5元/平方米,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算;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相关建房手续税费扣减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扣减款项;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继承遗产)的,在补偿款中按现行政策扣减上述建房手续所需总费用的30%;1987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继承遗产)的,在补偿款中扣减办理上述建房手续的总费用。

  第十一条  从2015年4月7日《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全面停止私房建设的通告》发布后,未取得《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层高2.2米以下的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其被征收房屋有合法土地、房屋证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资料或建设手续不完备的,经所在地组、村、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调查核实后进行补偿。

  (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没有出售过房屋和宅基地的,扣减相关建房手续的税费后按唯一住房政策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

  (二)“一户多宅”但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设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7天后无异议,扣减相关建房手续的税费后给予货币补偿。

  “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其房屋按市场价的95%进行评估并扣减相关建房手续的税费后,按非唯一住房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其他宅基地的处置。凡在2017年7月1日前,因项目建设已拆除房屋或已补偿房屋未拆除的,符合安置条件安排了宅基地没有建房的(含办理了土地、规划手续),或有其他规定依据(协议安置、会议纪要)安排的宅基地等,按照《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执行。

  被征收房屋证载土地面积大于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的,剩余面积参照住宅用地收购的规定标准补偿。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证载土地面积的,其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在扣减相关建房手续的税费后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为临街临路经营性用途的,认定标准参照县有关房屋征收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其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类似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四)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租金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宅,尚未分户,在本组未享受任何其他宅基地分配,符合分户条件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原基本户外给予每户12万元的分户补贴。选择实物安置的不享受分户补贴。

  第十九条  家庭人员统计及分户条件:

  (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员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员计算(已办理合法婚姻手续,但户口未迁入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计为家庭人员)。

  (二)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在服刑期人员,计为家庭人员。

  (三)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可计为家庭人员。

  (四)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未婚男性可以单独立户(年龄计算均以征收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

  (五)纯女户家庭的,可以对该户其中年满20周岁的某一女儿享受单独立户政策(一户只能一人,年龄计算均以征收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和奖励。

  (一)签约奖: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10%的签约奖。

  (二)腾退奖:按期搬迁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5%的腾退奖。

  (三)购房补贴:签订征收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被征收人购买通城城区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普通商品住房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按实际购房面积(不超过原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的商业面积及住改商面积不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对象仅限被征收人户籍家庭成员(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四)调节奖: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用地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住宅用地调节奖励。

  选择实物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标准享受签约奖和腾退奖,不享受调节奖和购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实物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唯一住房的;

  (二)原拆迁户取得宅基地安置手续后未建房,且在城市规划区内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纳入安置的。

  第二十二条  实物安置房源原则上为单元式多层或高层套间房。根据安置房源情况,分为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两种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在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应明确实物安置的房源情况(包括安置房源位置、结构、面积、栋号、楼层、房号及规划图等)及具体安置办法,及时公示房源信息。

  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获取选房顺序号,实行先签约先选房。

  实物安置房源安置对象只能为被征收人户籍家庭成员(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按50平方米进行调换安置,被征收人不找补差价。调换安置面积超过50平方米至至80(含本数)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实物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物安置房屋按当年度成本价实行优惠。实物安置房屋优惠价按征收签约时间段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实物安置房屋成本价由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分年度进行成本预算,并根据各征收项目情况,拟定安置房源优惠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实物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如实物安置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实物安置房屋市场价结算。实物安置房屋市场价以房屋交付之日为估价时间节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实物安置房屋面积,剩余面积不足以选择相应户型面积50%的,只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实行货币补偿(该面积部分不享受调节奖、分户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款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协议补偿款总额的80%作为实物安置房屋预付款缴纳至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如征收补偿款总额超过所选实物安置房屋优惠价格总额的,按所选房屋优惠价总额的80%缴纳预付款。实物安置房屋余款在实物安置房屋交付时据实结清。

  被征收人在缴纳实物安置预付款后,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缴纳实物安置房屋预付款的,视为放弃实物安置,不再享受调节奖、分户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物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房源建设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在30日内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视为放弃实物安置,不再享受调节奖、分户补贴和购房补贴。已缴纳的实物安置房屋预付款不计利息据实返还。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源面积不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由县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免征契税,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依法缴纳契税;未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相关行政事业规费一律免收,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实物安置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承担。

  第三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予以认定。在房地产调查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调查人员和评估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及实地查勘。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转移变更、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迁入户口及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县财政局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通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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